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採訪報導

民眾買房怕買到凶宅,屋主賣屋也怕「曾是凶宅」,近幾年發生幾件特殊凶宅判決,賣方當事人不曉得自己住在凶宅,出售房屋給買房後,買房卻從鄰居得知此事,因此與賣方、仲介發生買賣糾紛。律師指出,屋主售屋最好要求仲介使用內政部版本的「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對自己最有保障。

不知是凶宅入住,賣房還得被告?(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各家房仲業者只要在符合內政部「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前提下,都可自行製作「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但卻因此也發生了凶宅買賣糾紛。先前在台北市文山區有個凶宅判決,屋主住了數年後將房屋出售,並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之中「建物是否發生過非自然身亡」勾選否。

沒想到買方購屋後,卻得知此間房屋曾發生燒炭自殺,而賣方從前購買時竟然也不曉得,照理應該沒有責任,但卻因為「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之中「建物是否發生過非自然身亡」並沒有加註『產權持有期間』,因此被買方告上法院。

律師指出,內政部版本的「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最為清楚,上面寫著「本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民眾應該善用內政部版本,對自己最有保障。除此之外,內政部「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之中「建物現況確認書」也很清楚,如下:

本建物(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之情事:

(1)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上列情事。

(2)於產權持有前,賣方

□確認無上列情事。

□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

□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原文網址: 住凶宅不知道?「現況說明書」小心有陷阱 | 好房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90816445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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