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還剩不到1周就要截止報稅,擁有住宅的民眾大多會申報每年每戶最高30萬元的「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只不過,即便房屋已經設籍在子女名下,但假若當年度沒有列報扶養,等同無法節稅,近期國稅局便舉出遭補徵案例,特別提醒民眾報稅得留意細節。

房貸族要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得更細心。(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報稅,所得稅。(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綜合所得稅可列舉節稅的項目其中之一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是符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條件。

附帶條件包含4點,第1、房產登記在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下,第2、房產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使用,第3、需有支付借款的單據正本,第4、每1申報戶以1屋為限。

不過,近期國稅局發現1件特別案例,A先生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30萬元,卻因A及其配偶當年度未辦竣戶籍登記,遭補徵稅額7萬餘元。

A認為其子B已經設籍在該戶房產,應可列報購屋利息扣除額,但國稅局發現A在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列報的扶養親屬並沒有B,因此無法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法務科人員指出提醒,房產若以子女名義設籍,父母當年度要申請購屋利息扣除額,需列報該名子女為扶養對象,同時,該名子女還要符合「扶養條件」,包含未滿20歲或20歲以上在學及身心障礙,若不符則不能列舉該項扣除額。

原文網址: 沒搞清自用住宅利息扣除額 節稅全泡湯 | 好房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7768166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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