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馮牧群/台北報導

台灣投資人瘋海外置產,近年從倫敦、日本、馬來西亞,一路買到泰國、柬埔寨、菲律賓,各都有不同程度之交易風險。內政部表示,國內經紀業從事海外不動產仲介業務,應充分調查及了解當地不動產特性、相關法令,提供消費者完整的資訊,作為交易決定參考,並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規範。

透過合法經紀業購置海外不動產的國人,將受到三種法規保障權益。(好房網記者陳韋帆攝)

台中有業者不斷推出海外投資的訊息,以台灣兩大建商冠虹建設與鈺通營造共同在東協中心的柬埔寨金邊堆谷區,打造25層樓「INN CASA」日租型飯店宅,結合度假奢華休旅主題,並引進兩大飯店品牌24小時日租型酒店物業管理,總銷金額約新台幣10億元。(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以法律層面來說,《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契約書後,才能刊登廣告銷售,且廣告應與事實相符,交易過程的重要文件應由經紀人簽章,並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向購屋者解說,提供買方關於不動產的必要資訊(如當地實際交易價格、取得不動產產權性質、持有期間稅費負擔、轉售或限制條件等),若發生可歸責於經紀業或經紀人之狀況,導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由該經紀業負責賠償或與經紀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主管機關亦可視業者違規情形給予裁罰。

其次《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資訊,並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應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能低於廣告內容。若經紀業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主管機關應介入進行調查,經調查屬實,除了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可強制停止該仲介提供服務。經紀業違反命令者,主管機關得祭出6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公平交易法》也規定,事業不得做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顯失公平行為,違反者得處5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若違反規定導致他人權益受損,事業應負責損害賠償。換句話說,經紀業仲介海外不動產的過程如涉及違法,可視個案情形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處。

地政司指出,國人透過經紀業購置海外不動產,如發生交易糾紛,且可歸責於國內業者,可檢附具體個案資料送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處;並向經紀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申訴,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消保機關(單位)收到申訴案件後,將函轉外交部駐外單位協助處理。

原文網址: 透過仲介海外置產 其實有3法可管 | 好房網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63840105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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