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欣民

這確實是一項創新的買賣屋平台服務,本質上有「去中介化」的概念在,但在房屋買賣的過程當中又不能將中介者---不動產經紀人的角色完全拿掉,所以就透過虛擬平台將各項實體服務與不動產經紀人的協助做整合,在房市不景氣的當下,也可幫相關從業人員找尋到新的藍海市場,平台業者也宣稱這是房市的UBER,但就目前國內房仲實務及法令來看,它存在著兩大問題。

看屋 帶看 賣房 賣屋 (大刊頭)

1.如果是已離職的流浪經紀人,不得從事房仲經紀業務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 條規定,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也就是說不動產經紀人員必須專任於某一家經紀業(房仲公司或代銷公司),不能自己當「個體戶」、「自營商」,更不可以「人在曹營心在漢」,在A房仲做B房仲的業務(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這就是「人必歸業」的概念,然後是要「業必歸會」,要加入當地公會,這樣才算是國內合法的不動產仲介經營模式。

已離職者是已經離「業」,在「會」的合法地位也會被註銷,顯然的是無法定地位及身分再從事房仲業務。

所以已經離職的不動產經紀人員,即使還有合法的相關證照,他們也不能自行從事房屋仲介業務,否則就有違法之虞,若經檢舉屬實,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 條,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仍任職某公司卻做其他公司業務或私件,既不道德也違法

即使不動產經紀人員目前合法任職於A房仲,但因景氣太糟,想要私底下(不是檯面上)跟B房仲合作業務,或是私下跟買賣方成交,照理說這應該不算是流浪經紀人了,這樣做不僅違反上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 條之規定,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明顯有違法之虞,也犯了房仲業的大忌,也就是經紀人員不能做私件的大忌,這是大大違反職業道德。

結論是UBER目前在台是違法經營,房地產UBERㄧ樣,目前也是於法不符,想經營的流浪經紀人們可要先搞清楚了⋯

跟UBER不ㄧ樣的地方是,在房地產UBER平台從事房仲業務者ㄧ旦遭檢舉,必然會是受罰的主體,平台業者就類似591ㄧ樣,就目前看來,反而是無事可以閃在一邊的。

原文網址: 房市Uber是新藍海 還是跳死海? | 好房網News | 關心您住居的房地產新聞 https://news.housefun.com.tw/hsinmin/article/17967215003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tev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