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蘇彥菱/整理報導

在平常的買賣中,賣家有權決定把東西賣給誰,但在房屋買賣中常見以下這種情形:售屋者若拒絕以本委託條件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仍須支付仲介費予房仲。但最近高等法院有新的判決,認為這種「霸王條款」剝奪了賣屋者的售屋權,對賣家不公平,違法消保法,應屬無效。有專家認為,這將迫使房仲檢討修正委託銷售契約,把買賣的決定權留給賣家,房仲業者則認為,該判決恐導致日後交易混亂。

以往在房屋買賣契約中的「霸王條款」失效,高等法院認為,這有損賣家的權益,應屬無效,圖中房屋僅為示意。(好房資料中心)

老公寓 中古屋 公寓 陽台

首先,先來解釋何謂「霸王條款」?依民法規定,房仲扮演「居間者」的角色,必須買賣契約成立,居間者始得請求報酬,不過房仲業者為保障自己權益,並不論買賣契約是否成立,即在委託銷售契約中規定,「買方出價高於賣方底價,雙方的買賣契約即成立生效,賣方必須支付房仲服務費」以及「若房仲所介紹對象答應依委託條件購屋,賣方不得拒絕,否則即應給付服務費」。這兩種條款都是「霸王條款」。

然而,高等法院有新的判決,認為賣家有選擇買家的自由,因此在委託期,房仲並無法替賣家決定與誰簽約,最終決定權仍在買家,房仲不得在其中收取仲介費用。一切起因於某房仲業者為客戶銷售其在新北市的2戶房子及車位,委託底價5160萬元,後來有買家願意5170萬元購買,買家也簽下議價書,並付150萬元的斡旋金,雙方約定碰面簽約,但房仲指出,後來賣家屢次推託,不肯簽約,賣家則是說雙方約定當天,買家未到,故簽約不成。

該房仲業者便引用委託銷售契約指出,既然買家出價高於賣家所委託的銷售底價,且經賣方蓋章確認,雙方的不動產買賣關係即成立,賣方應依約支付成交價的3%,超過100萬元的服務費給房仲。然高院指出,房仲是「居間人」,因契約成立而請求報酬,並無權替屋主決定買家,霸王條款不僅對賣家不公平,違反民法居間契約的規定,也違反消保法,應屬無效,所以判決房仲敗訴,全案定讞。

對此,房產雜誌認為,這一判會促此房仲業者修正委託契約內容,但房仲業者張旭嵐接受《蘋果日報》採訪表示,若賣家因個人因素任意反悔,便失去簽定合約約束雙方執行條件的意義,恐造成市場混亂,有失房地產交易公平性。

房仲業者徐佳馨也說,將來消費者若能舉出能賣出更高價的證據,便可任意解約,與仲介業者之間的合約徒具形式而無實質效益,也表示日後除了服務外,仲介業者之間的競爭也將更白熱化,若單以價格為衡量標準,日後想要遇到低價屋的難度可能會提高。

原文網址: 房仲居間條款遭判無效! 房仲:交易恐混亂 | 好房網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20082080832.html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teven 的頭像
    steven

    青春-房仲物語

    stev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