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Ruby承租1間分隔3房1廳的頂樓加蓋分租套房,與房東簽了1年契約,並支付2個月押金,沒想到才住了3個月,有一天Ruby回家,發現放在房間裡的筆電竟然不見了,才意識到頂樓加蓋環境並不安全,因此向房東提出提前解約,要求返還租金,不料房東認為這是違約,不能返還押金。

租屋民眾簽約前可填寫特別條款,以利解約時能夠拿回押金。(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北市第二大違建,宏恩綜合醫院,頂樓加蓋的辦公室全部都是違建。(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崔媽媽基金會租屋服務部主任馮麗芳指出,租屋環境引發的問題,是民眾常發生的解約糾紛,除了Ruby的案例是筆電遭竊,認為環境不安全,其他包括有入住之後才發現附近油煙味重、室內採光不佳、鄰居製造噪音、棟距太短、環境髒亂及室友不好相處,等諸多問題。

談判成功機率一半 事先訂「特別條款」最保險

尤其小偷入侵若無法舉證,要用契約條款要求房東解約,比較困難,她說,若合約內沒有載明相關解約條款,只能在事情發生後與房東談判,違約金是否能順利返還,機率大概是一半一半。馮麗芳指出,建議租客簽約前,先仔細了解環境,並訂立特別條款。

律師邱靖貽表示,租屋處附近有嫌惡設施,如幼稚園太吵、惡鄰居、公廟等,這些比較偏「個人觀感」,以噪音狀況來說,除非合約內填寫特別條款如「左右鄰居製造音量超過幾分貝,可解除契約。」否則事後遇到,要單靠契約內容解約,相對是很薄弱。

建議使用內政部版 「無條件終止契約」很重要

她指出,建議民眾租屋時,自己可上內政部的官方網站下載契約書,不要只單向使用房東提供的合約書,或是文具店販賣的制式版本。租客一旦有對環境、起居比較介意的地方,可在契約書內填寫特別條款,清楚載明「若遇__狀況,可無條件終止契約,並返還押金。」

邱靖貽說,尤其「無條件終止契約」很關鍵,避免房東進行求償動作,其次,若是手寫條文,一定要有房東、房客雙方在一旁手寫簽名或蓋章,後續使用條款時,才具有效力。

原文網址: 租屋二三事/租屋提前解約難要回押金 除非訂「特別條款」 | 好房網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64903091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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