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地方稅務稽徵機關提醒,民眾收到地價稅稅單時,記得留意三部曲:檢視課稅名義、核對土地現況、有疑義直接洽詢,以免錯繳、漏繳地價稅,得不償失。

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各地方稽徵機關10月都已陸續寄出稅單,民眾務必要在期限內完成繳納。 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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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今年繳納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課稅所屬期間為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方稽徵機關10月都已陸續寄出稅單,民眾務必要在期限內完成繳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收到地價稅單時,一定要留意三部曲,確認申報內容無誤。

首先,該處提醒民眾,收到稅單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檢視地價稅繳款書上,所載的課稅名義是否正確。近期就曾經發生民眾不慎錯繳了他人名義的地價稅,只好向地方稅務局求救,徒增不必要的困擾。

其次則是要確實核對稅單課稅內容與自己的土地現況是否吻合,由於地價稅採累進稅率,持有土地越多,不僅地價越高,適用稅率也會墊高,民眾一定要仔細核對,避免白繳了冤枉稅。

此外,如果名下有多筆土地,但位於同一縣市,就只會收到一筆稅單。高雄市稅捐處舉例,轄內一名鄭小姐反映,僅收到楠梓區土地的地價稅單,要求補發小港區土地稅單,但稅捐處回應,每位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土地,只會有一張稅單,並涵蓋轄內所有地價總額。

也有民眾向稅捐處表示,名下已無土地,為何還會收到地價稅稅單?基隆市稅務局解釋,地價稅是以當年度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土地所登記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是誰,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基隆市稅務局強調,即使買賣契約書中有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都屬雙方私權行為,無法據此要求稽徵機關變更納稅義務人,或是按比例分開計算,建議買賣雙方在訂定契約時,就先由當年度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避免日後爭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在檢視稅單名義、核對土地現狀兩部曲後,若對於稅單內容仍有疑義,可以利用繳款書上所載之查詢電話,直接向承辦人員洽詢,或是撥打該分處服務電話,由專人提供協助。

三部曲檢視地價稅單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處、採訪整理 製表/翁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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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 地價稅3部曲 別讓權益睡著了 | 好房網News | 關心您住居的房地產新聞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630681212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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