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News編輯中心/綜合報導
國內先前傳出房東為避免租客不愛惜生命,特別在租約附帶「惜命條款」,引起房客一片哀號好似簽下「生死狀」。雖然消保官認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條款無效,但日前台北市又發生一起租客自殺身亡,使得房屋被認定為「凶宅」,價值大打折扣,引發房東不滿控訴租客家屬,經過一審敗訴後,最後仍獲判300多萬,顯示國內法官對類似情況仍無共識。
房東與房客之間,該如何自保個人權益,租屋契約是關鍵。(圖/好房資料中心)
台北市某名大學生在租屋處自盡身亡,引起房東不滿,認為原本位在精華區又價值千萬的黃金屋,一瞬間被認定成凶宅,不僅房價大跌且完全租不出去,最後怒向租客家屬提告並要求賠償。雖然一審判敗訴,但高等法院認為,由於社會大眾普遍對凶宅都有避諱的心理,確實造成房屋價值毀損,要求家屬必須賠房東370多萬。
租客自殺的社會案件不斷發生,很常造成房屋賣不掉也租不出去的情況,儘管房東一度發起合約自訂加註「惜命條款」,包括租客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需要照價買屋等,但實際上,以法律層面來說,由於必須明訂價錢才能讓「惜命條款」有實質效力,但又變成「強迫」房客不合理買房,因此主要是嚇阻大於法律效用。
而房東除了仍能以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向房客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求償之外,法界指出,雖然債權契約規定的效力不及於第三人,但若第三人也參與簽約過程,且在不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之下,也可在合約中訂定「若租屋處有人死亡,第三人須賠償」的條款。
資料來源:好房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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