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契約陷阱多!內政部:要拒絕個別磋商條款

好房網News記者李彥穎/台北報導

為保障民眾購屋權益,地方政府每年都會查核業者是否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規範。內政部特別整理出5種預售屋契約中常見的陷阱,包括在「通知交屋期限」、「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驗收」、「保固期限及範圍」及「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等時機來動手腳。內政部強調,若民眾發現建商提供的契約違反規定,可以馬上要求改正,或向主管機關檢舉,來保障自身權益。

內政部整理出五種預售屋契約中常見的陷阱,提醒民眾注意,圖為台北市街景。好房網News記者李彥穎攝

預售屋契約陷阱多!內政部:要拒絕個別磋商條款 .jpg

在「通知交屋期限」方面,內政部指出,依內政部定型化契約規定,賣方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且賣方延遲利息應該是日息萬分之五。但過去在查核時,曾發現業者擅自將「交屋前」的修繕義務,變更為「交屋後」的保固責任,同時也降低賣方遲延交屋利息數額為萬分之二,以減輕自身交屋及違約的責任。

在「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方面,依規定建商應該明白列出停車位的長、寬、高尺寸,以及包含車道和其他必要空間面積。但查核時發現,有些業者提供的契約,未列明「停車位高度」,也未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容易引發相關紛爭。

另外在「驗收」方面,也非常容易被動手腳。內政部指出,包括自來水、電力管線費及瓦斯內管等相關費用,都應由賣方負擔,且交屋保留款應為房地總價5%。但查核時發現,常有業者將瓦斯內管等管線費用轉嫁由消費者負擔,或降低交屋保留款額度,有些案例甚至降低額度到5萬元。

在「保固期限及範圍」方面,內政部指出,房屋的保固期限應是從交屋日起算,結構部分保固15年,且除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賣方均應負責。但查核時發現,業者擅自減列結構保固之「項目」及縮減保固期限,或將保固期限之起算日提前至「取得使用執照日」,並限縮於「可歸責於賣方」。

此外,內政部也提醒,定型化契約明定,預售屋的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應該由「賣方」,也就是建商來負責「全部找補」。超過的部分,買方只找補2%為限,誤差若超過3%,不論是超過或不足,買方都可以解除契約。但查核時發現,業者將「土地」及「停車位」面積誤差,列為不予找補,或限制須於面積「不足」3%,消費者才能解約。

內政部強調,如果民眾發現與建商簽訂的契約條款,違反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民眾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主張無效」。同時,建議民眾應拒絕建商以「個別磋商條款」規避契約責任,避免出現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文。

 

原文網址: 預售屋契約陷阱多!內政部:要拒絕個別磋商條款 | 好房網News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20569274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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