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News編輯中心/綜合報導

常遇到看房的人擔心二手房買到凶宅,但最常引起討論的,莫非是跳樓的那樓是凶宅?還是跳樓的落地的那一戶才是凶宅?這部分總引起廣泛討論,最近有比較清楚的宣判!男子購屋後才知露台有人墜樓死,因此買主以凶宅為由訴請原屋主賠償,一審判決原屋主賠償46萬元,但到了二審卻翻身,法官認定露台為公共設施,因此二審又判無價值瑕疵問題,改判買主敗訴。

台南有一房屋買賣案件,買主以三百多萬買下一棟華廈的三樓,後來得知曾有人從16樓墜落,即落在三樓外約三坪的露台上死亡,買主認為屋主隱瞞凶宅,認為房屋價值受損,因此控告原屋主及仲介賠償,法官一審判決,買主的住處直通露台,會影響他人購買意願,故判決該屋會造成損失,因此判決賠償46萬元。

屋主不服上訴,最後高分院又認為建築物是否會成為凶宅,會因為案件不同而有差異,所以二審法官調出原始設計圖,發現三樓露台並非買主或原屋主所有,該露台是做空中花園或緊急逃生之用,所以認定該區域並不會造成買主擁有該屋的價值,因此判決無須賠償。

不過律師表示,凶宅的認定因法官不同而認定不同,更不用說不同的墜樓案或跳樓自殺案,又出現不同狀況,因此凶宅常常因此被擴大解釋,甚至有屋主認為雖不是凶宅,但該屋只因為能看到墜樓死者落地的位置,因此也覺得自己房屋算兇宅,也企圖訴請認定凶宅要求賠償。所以律師建議買房時,應該審慎看房,打聽該社區的過去歷史,了解該社區歷史是很重要的,以免買到不喜歡的物件。

原文網址: 墜樓死者非落在私人擁有空間 就不算凶宅? | 好房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63416547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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