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馮牧群/專訪

買房不幸買到凶宅,事後買方可以要求賣方解約退款,但有民眾租屋後才發現租到凶宅,卻不能比照辦理,求助無門。依照現行法律規範,除非承租人可舉證因為凶宅造成安全與健康危害,否則最好在雙方租約內加註「瑕疵屋」的相關條款,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租到重大瑕疵屋不免驚,《民法》有保障承租人的應有權益。(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

位於仁愛路空總對面的海砂屋,市府判定應拆除,但仍有一半住戶不願搬離,店面至今仍然使用。(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屋主及房仲買賣房屋時,一般而言,對於凶宅都有告知義務,若有隱瞞事實,在交易完成後,買方仍可向法院訴請解約退款。不過,房屋租賃尚無相關規定,所以當房東或房仲未盡告知責任,承租人能否據此要求終止租約,目前頗具爭議。

專家指出,不幸租到凶宅的承租人,若在精神、心理層面遭受重大影響,可依《民法》第424條要求終止租約,但承租人有舉證責任,再以買賣房屋的凶宅告知義務,來同理化租賃行為,只是目前尚無法源依據,雖然大多數人的心態等均認定房東不該有所隱瞞,實際上能否適用得視個案狀況。

承租人為了自保,建議在租屋前,除了向鄰居、管理員仔細打聽,上網搜尋附近新聞事件,務必在租約、房仲業者的要約書中,請房東或房仲戴明此屋非凶宅,若為凶宅房客可提前終止契約,並不得要求扣繳違約或押金等條文,如不慎租到凶宅,事後權益才有保障。

上述自保條款不僅適用於凶宅,也適用在其他瑕疵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漏水屋等,只要是買方在契約成立前,不知有重大瑕疵,造成物件效能、價值減少或滅失,或物件無賣方保證品質,及危險於移轉時確已存在,就構成瑕疵的定義。買方可在期限內可主張權利,如減少價金或解約、損害賠償等。

*《民法》第424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原文網址: 租屋二三事/租到凶宅心驚驚 契約律定最保險 | 好房網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247063104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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