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陳佑婷/整理報導

如果房客跳樓自殺,該房產到底算不算凶宅?台北市一棟大樓發生房客跳樓事件,該樓屋主事後想賣屋,卻遭買方以「凶宅」為由殺價,共損失了7百多萬,因此向原房客提告,沒想到法院卻以「自願跳樓沒有冤情」為由,判決該男敗訴,引起爭議。不過,根據內政部公告以及專家意見,「陳屍地點」才是凶宅認定的關鍵。 北市一社區大樓發生房客跳樓事件,法院卻以「自殺無冤屈」無由,辦定該樓房屋非凶宅。

本圖為示意圖,並非該社區大樓。(好房網News資料中心)

7. 社區大樓公設規劃得宜。

蘋果日報報導,台北市一名徐姓男子將一間13樓房屋租給一名李姓男子,結果該男子的母親後來因為久病厭世,選擇跳樓輕生,最後陳屍社區中庭。事後徐男想賣屋,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認為他的23坪房產市價2990萬元,但買方卻以「凶宅」為由要求降價,最後以2225萬元成交,價差765萬餘元,於是徐男提告僅向李男求償200萬元。

沒想到,台北地院日前以「自願跳樓不算凶宅」判徐男敗訴。判決中表示,凶宅並不是法律名詞,而民間認為凶宅是因為非自然死亡之冤魂,附於屋宅所致,如果是「自願死亡」,就沒有冤情存在,而且陳屍地點是在公共區域,因此不算凶宅,判李男免賠。在此判決中,「自願死亡就沒有冤情」的觀點引起爭議,似乎日後只要是「自殺死亡」,就難認定為「凶宅」。但其實關於「凶宅」的認定,「陳屍地點」似乎才是關鍵。

根據內政部公告的「不動產標的現狀說明書」第11項內容表示,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的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的事實,以及在專有部分有例如跳樓等求死行為致死,就算凶宅;但如果在專有部分遭到砍殺或自殺,卻陳屍別處,就不算是凶宅。

《好房網》總編輯吳光中也提醒,房產中有人自殺是否形成「凶宅」的認定,陳屍地點是關鍵,如果是從13樓跳下,陳屍在8樓陽台,則8樓就算是凶宅;但是如果陳屍地點是在公共區域,或是墜落之後陳屍於大樓之外的馬路或人行道上,則該房產在法律上就不易認定為凶宅。

原文網址: 「自願跳樓」不算凶宅? 房東傻眼! | 好房網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08372107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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