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設保留地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土地被規畫為交通用地卻無法減免,大法官會議認為,土地稅法的規範與憲法保障的平等權不符,宣告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在兩年內完成修法;財政部對這類土地無免稅的函示規定,即日起不再援用。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說明釋憲結果。林偉信攝
在台南種白甘蔗的蘇姓男子,6年前出售善化區土地,他向台南市稅務局申請農業用地證明及免徵土增稅,但市府認為他的土地有50平方公尺種甘蔗,另422平方公尺供道路使用,非農業使用不能免稅,要他繳稅20萬多元。
蘇男不服提訴願遭駁回,打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主張土地稅法及財政部的函示,對於非都市土地的交通用地無法適用土增稅免稅的規定違憲,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大法官會議5日作成779號解釋,非都市土地如經編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使用受限制,流動性、市場交易機會及價值,因政府的政策法令受不利影響,與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設保留地相當,理應等同處理。
大法官認為,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不在土地稅法免徵土地增值稅範圍內,違反平等原則,應在2年內修法。
原文網址: 非都市交通用地徵土增稅違憲 | 好房網News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74517232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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