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奢侈稅的自用住宅條件為,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僅有1戶房產並辦竣戶籍登記,且不能有出租、營業使用,而近幾年出現不少課徵的特殊案例,例如出售持有2年內的透天店面該如何計算?2戶房屋打通持有房產戶數又怎麼認定?這些其實都有解。

因應不同房產類型,奢侈稅認定與課徵方式也不同。(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台北火車站商圈,北車商圈,老屋標售,重慶南路一段老舊透天店面,天龍圖書整棟標售,。(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第1、自用住店透天厝

南部民眾邱先生打算出售持有1年、以上2年以內,總價300萬元的3層樓透天厝,且持有期間已遷入戶籍,其中2、3樓自住,1樓則出租供營業使用,向稅捐處詢問該如何課徵?

稅捐處認為,自用住宅透天厝,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面積為營業試用或出租,可依據其使用的比例計算銷售價格,並課徵奢侈稅,因此邱先生的透天厝300萬元換算3分之1樓層,再課徵10%稅率,等於繳納10萬元奢侈稅。

第2、兩戶房屋打通

由於自用住宅以1戶為限,若屋主將毗鄰的2戶房屋打通使用,又該如何認定?這部分計算持有戶數,仍會認定為1戶房產,不會因此將其中的打通戶認定為非自用住宅。

第3、房產交換

近幾年國稅局發現有不少房產「交換」案例,許多人以為交換就不需繳納奢侈稅,其實,只要是交換持有未超過2年的非自用住宅的另一方,必須按照換出或換入的房產價值從高課徵奢侈稅。換句話說,交換奢侈稅期限內的房產,仍屬銷售行為,且計算稅金方式是更以「從高計價」。

原文網址: 奢侈稅怎麼報? 3類型房完全不一樣 | 好房網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8990883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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