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錯房全因「停車場太爛」!網酸:房價自己擔
好房網News記者戴鈺純/綜合報導
日前有網友在《Mobile01》抱怨,很多人買了停車位,即使不停車也會拿來當倉庫,堆放一些雜物,或是明明停了車卻還是擠進了機車、腳踏車....等,這樣的現象不僅讓地下室觀感不好顯得雜亂,也很怕影響出入安全,因此詢問,「這樣難道不會影響動線?如果大樓允許可以停放就代表管理品質不好嗎?」。
專家表示,汽車停車位擅自停放機車、腳踏車或放置雜物等類似行為,已構成違法行為。好房網資料照
文章曝光後,部分網友認為,能夠放任居民擺放雜物的社區,素質及管理制度可能就有問題,「管理良好的大樓,絕不容許這樣搞,假若管委會容許讓你汽車格放汽車、機車、腳踏車,代表大樓管理失敗,可以想像大樓內是一團糟」、「我也看過停車位放滿雜物塞滿塞飽,蔚為奇觀」、「只能說,每棟風格都不同,自己房價自己擔」、「我們大樓是以法規為基準,車位內只能放汽機車,自行車,物品不可放」、「集合式住宅最低限度就是別影響他人,別失人性,別吹毛求疵,和諧就不錯了」、「一般總價1000萬上下的大樓,這樣算很正常,但若平均總價拉到3000萬,我想大多數的住戶不會同意這樣搞,因為是形象問題」、「地下室可以看出這棟大樓住戶的水平到哪」。
為此,景文物業管理機構董事長郭紀子表示,汽車停車位擅自停放機車、腳踏車或放置雜物等類似行為,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多項條款發生抵觸,構成違法行為。依據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因此,無論其汽車停車位屬於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都必須依社區規約及法令規範使用,停放機車、腳踏車或放置雜物等類似行為,通常會被規約所禁止。
且若住戶違反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住戶仍不遵從,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得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郭紀子提醒,停車空間可能亦為「防空避難空間」,堆放雜物等,即屬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另外,停車場的整潔度很容易反應社區的物業管理品質,而物業管理品質對房價具正向影響力,藉由提升物業管理品質可提升房屋價值,尤其提升建築物管理維護、建築設備系統管理、物業清潔及環境衛生管理、物業安全及防災管理、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可顯著的提升房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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