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觀察國外都更運作的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執行長丁致成說,台灣都更的立法精神,與歐美、日本都盡不相同,且台灣過度尊重所有權人,效法他山之石,法的架構與對都更的認知,都還很大的努力空間。
從國外的例子來看,都更走了40年的舊金山的爾巴博那中心,過去多為工廠、老舊的勞工住宅,當初政府徵收時,民間和政府纏訟十年,才整合出折衷方案,現在則是在大型綠地外,吸引AT&T等大企業進駐,四家旅館提供3,300個工作機會,還有以每年1美元租給民間美術館、同時保留如教堂等歷史建物,更重要的是,該區內住宅面積占不到四分之一,而且高級公寓和低收入住宅都有。
歐美國家是由政府主導都更,政府向地主徵收後,整筆土地賣給建商蓋房子,地主並無權原地分配,建商也不用面對地主,只賺取開發銷售的利潤。歐美政府更在乎引入商業活動,讓社區有活力,完成一個都更時間通常長達好幾十年;然而台灣絕大多數建商在短線利潤考量下,都希望蓋高級住宅。
台灣在1983年,台北市政府也曾經以徵收的方式進行三件都更,包括柳鄉社區、台北工專北側等,雖然後來房屋都興建完成,但遇到激烈的居民抗爭,在戒嚴時期可是驚天動地的大事。丁致成說,過去台灣政府以徵收的方式主導都更,不但效率差、還要面對民眾抗爭的問題,現在如果如法炮製,更會吵翻天。
日本則以司法執行和民事精神設計都市更新制度,日本民族性保守,多數都更案都是要求要100%的地主同意;如遇上少數土地不同意,會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決議,訴請法院執行。就好像社區住戶如不繳管理費,法院會強制查封該住戶的資產或凍結薪資。
丁致成表示,日本都市更新是民事議題,糾紛由司法單位介入、行政單位不介入,但台灣都市更新是設計在都市計畫的架構下,需由行政機關執行,都更的立法精神與日本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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