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3
【經濟日報╱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為管控都市開發強度,維持都市居住品質,內政部昨(2)日通過營建署所提「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容積獎勵總量累計上限規定,於實施都市更新地區的獎勵上限為50%,其他地區的獎勵上限為20%,明年1月起實施。

由於容積獎勵訂有總額上限,可興建樓地板面積將變少,會否導致房價上漲,引人關注。對此內政部政務次長蕭家淇認為,這有兩種說法,一種是因為可興建樓地板面積減少,但土地成本並未降低,致使房價上漲;另一種說法是,建商在興建大樓前,就知道可享有的容積獎勵,土地價格無法飆高,房價也不致因此上漲。

蕭家淇說,究竟那一種說法是正確的,很難評斷,但內政部修訂該施行細則不是為了抑制房價,而是要管控都市開發的強度,以免影響都市景觀和居住品質。

蕭家淇表示,過去因都市計畫於法定容積以外,增加的容積種類繁多,雖然個別增加容積都有上限,卻無總量累計上限的規定,以致總容積有失控及影響環境品質的情形。為建立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回歸都市計畫體系管理,增訂容積獎勵總量累計上限規定。

他指出,因台北市發生文林苑都更爭議,導致都市更新條例須修訂,造成都更案件減緩,不利都市更新作業,為鼓勵民眾與建商願意辦理都更,此次修訂,實施都更的地區容積獎勵最高可達50%,其他地區僅20%。

內政部表示,該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於預告時是訂於今年7月1日施行,但因訂定容積總量累計上限的規定,除了修正該細則外,還涉及各直轄市包括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的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也需要配合修正,為利政策執行一致性,施行日期調整至明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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