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震濂/整理報導

熱戀中的男女大多都夢想著白頭偕老,但是晚婚與不婚比例愈來愈高的情況下,這個被視為愛情保証訴求的房子,也成為現代男女分手後一個法律問題,雖然我國民法是以登記主義為主,也就是登記誰的就是屬於誰,但雙方感情生變後,房子是否就代表往後都屬於登記的女方所擁有呢?其實不然!如果能提出借名或是繳費的相關證明,男方還是可以要回房產。

不想因為租屋糾紛對簿公堂,房東、房客簽訂租約時得更謹慎。(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

根據我國民法的定義,不動產的產權移轉是以登記為主,也就是不動產的登記名義人被推定為真正所有權人,因此如果男方用女方名義做登記,以民法規定未來女方依法可以使用或處分這間房屋,但真的無法要回房子嗎?其實律師表示還是有機會的,目前已經有多起案件,法院依照像是出資證明、繳款資料等等具體舉證,讓法院認定當時購屋是「借名登記」在女方名義之下,法院還是會判決應塗銷女方所有權登記而歸還房屋予男方。

但是別忘了想要法院相信這是借名登記的結果,就得要由出資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像是買屋資金是誰提出、透過房仲購屋時是由誰接洽、或是屋內裝潢及家具添購由誰出資,尤其設定抵押權由何人出面向銀行接洽,或是權狀由何人保管等等...,一旦無法提出有力的證據,敗訴的機率恐怕還是相當高。

至於女孩子方面,要避免男友反悔甚至對簿公堂,律師就有建議,贈與最好提出訴諸文字的要求,簡單的就是訂立書面的房屋贈與契約,或者是購屋價金的贈與契約,但別忘了一旦男孩子日後因為經濟情況變差,還是可以據續繼續履行贈與的義務。

原文網址: 權狀登記不是絕對!專家:出錢才是老大 | 好房網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336171116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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