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許多民眾購屋時,可能已經下了斡旋金或定金,尤其一旦斡旋金轉為定金等同契約成立,這時買方若反悔購屋,恐怕定金無法拿回,甚至解除合約需支付違約金,許多屋主往往會以為這筆金額不用繳稅,但國稅局提醒,仍須納入當年所得申報繳稅,否則將面臨「連補帶罰」的稅金。
屋主收到違約金,也必須申報所得稅。(好房資料中心)
近幾年時常出現不少沒收斡旋金、定金,甚至因解除合約支付違約金的狀況,甚至曾有民眾質疑,有些屋主與房仲配合「賺違約金」的情形,民眾Roger就說,因首次換屋,曾經被房仲要求80萬元「有份量、誠意的斡旋金」,後來因價格談不攏不打算購屋了,但房仲卻回傳屋主願意出售,斡旋金已經轉為定金,因此要求沒收此筆80萬元金額,不禁讓人懷疑,是不是「屋主不用售屋,賺違約金就夠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台南買賣案例,陳先生在去2013年6月簽約出售1棟透天厝給A,雙方約定8月底前付清價款及點交,但買方A後來以房屋會漏水等理由而遲不付款,陳先生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後來雙方達成和解,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但A須支付違約金90多萬元,而陳先生也在去年12月收到這筆違約金。
國稅局說明,陳先生收取的違約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的其他所得,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必須申報所得繳稅,陳先生因打官司支付律師費20餘萬元,因此陳先生在今年5月報稅時須申報其他所得70餘萬元。
原文網址: 靠違約金賺錢?還是得申報綜所稅 | 好房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60736260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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