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奢侈稅從2011年6月正式上路,已經有不少民眾誤以為符合豁免項目,這3年內卻陸續有被追繳稅款的案例,主因在於不管是售屋者或負責過戶的代書不夠清楚條款,當然也有少部分投機客鑽漏逃稅。對於常見的奢侈稅「地雷」,中區國稅局提出6點要民眾特別留意。
奢侈稅豁免項目中也有「地雷」存在。(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第1、自住房屋戶籍未遷入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但卻未將戶籍遷入,因此不符合自住規定。
第2、戶籍要在訂立契約前遷入
所有權人誤認只要過戶前將戶籍遷入即可符合自住規定,忽略戶籍應在銷售契約訂定日前(含簽約當日)遷入,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的規定。
第3、誤認只要有「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自住規定
自住房屋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未成年直系親屬」也僅限定所有權人的未成年子女。
第4、農地不是全免奢侈稅
若出售農地及農舍,未向地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證明」,並取得地方稅務局核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仍不屬奢侈稅豁免項目。
第5、誤認只有銷售因「買賣」取得的不動產才有奢侈稅問題
只有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不動產,才可排除免課奢侈稅,而銷售因「受贈」取得,如父母贈與子女的不動產,受贈者2年內出售仍屬奢侈稅課徵範圍。
第6、不清楚「持有期間」之計算
持有期間是以「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起,至「買賣雙方銷售契約訂立日」。
原文網址: 賣房小心誤觸! 奢侈稅「6大地雷」 | 好房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83524377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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