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2
【經濟日報╱李至和】

買賣交易中,若買方出價有所謂的採「要約書」或「斡旋金」方式,兩者在交易上仍有差異,對買賣雙方權益也有不同,因此買賣前必須認清「要約書」或是「斡旋金」不同之處,以確保自身權益。

要約與斡旋,最大的不同在於,斡旋金則是買方出價同時,需付出一筆金錢表示購買誠意,當賣方同意買方「出價」,而決定賣出時,該斡旋金即轉為房屋價款中的訂金,隨即進行簽約。

若選擇要約書方式,則買方暫不需支付金錢,而是在賣方接受買方出價後,才繳付訂金,或直接簽約。

無論斡旋金或要約書,兩者功能相同,若其中一方違約,要付出相當的賠償。

不過在市場上,斡旋金對買賣雙方的約束力比較強,一般來說,賣方對於採取斡旋的意願也會比較高。

住商不動產法務協理吳光華指出,在斡旋單或要約書上,須將買賣條件載明清楚,可減少日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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