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News記者林美欣/台北報導

租約即將期滿不續約,但房東已經三不五時帶人來看屋,原房客不堪其擾卻也沒辦法嗎?其實,你有權說不!租賃期間,房客雖沒有房屋的所有權,不過,擁有房屋的使用權,房東不得擅自進入,否則可能觸犯刑法。

媒體報導,前酒店大亨焦治國將房子出租,因與房客發生房租以及冷氣修繕費用糾紛,焦於是強行進入屋內,房客多次請他出去,焦仍不肯照辦並嗆聲:「你告我嘛!我家阿,我的房子」。事實上,房東擅自強行進入已出租房子,真的可能觸犯刑法第306條。

房客雖然沒有房屋的所有權,不過,在「租賃期間」擁有房屋的使用權,房東無權任意進入。倘若房房東強行或擅自進入,就可能涉觸犯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依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一下有其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其實,即使房東、房客間沒有金錢糾紛的問題,也常有雙方租約快期滿時,房東為避免空屋期延長,已三不五時帶人來看屋,造成原房客不堪其擾,遇到這種情形,同上述理由,房客也有權向房東說不。

 

資料來源:好房News

網址: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42180336801.html?utm_source=%e5%85%a8%e5%9c%8b%e7%b7%a8%e8%bc%af%e5%9a%b4%e9%81%b8&utm_medium=email&utm_campaign=%e7%b7%a8%e8%bc%af%e5%9a%b4%e9%81%b8&utm_term=%e6%88%bf%e6%9d%b1%e4%bb%bb%e6%84%8f%e5%b8%b6%e4%ba%ba%e7%9c%8b%e5%b1%8b%ef%bc%9f%e6%88%bf%e5%ae%a2%e6%9c%89%e6%ac%8a%e8%aa%aa%e4%b8%8d%ef%bc%81&utm_content=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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